关于印发《上海市文物经营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  海  市  职  业  能  力  考  试  院
上  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
上  海  市  文  物  管  理  委  员  会



沪人考〔2005〕 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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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文物经营专业技术水平认证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上海文物经营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和健全文物经营专业技术能力水平认证体系,逐步形成以实绩和能力为导向、社会化的文物经营专业人员的评价机制,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在本市实行文物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现将《上海市文物经营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http://rsj.sh.gov.cn)、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 (http://spta.gov.cn)、上海市宣传系统人才交流中心(http://www.eastjob.cn)、上海文博信息网(http://www.shcrm.com.cn)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上海市文物经营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文物经营人才评价机制,建立科学的文物经营人才能力水平认证体系,客观、公正地对文物经营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进行评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购销、文物拍卖、文物典当、文物咨询等专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文物经营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文物经营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和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负责制定考试标准、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形式、组建考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确定水平标准等工作。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写培训纲要、培训教材、组织培训和其他认证相关工作等。
    第四条  上海市文物经营专业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
认证内容涉及文物经营基础知识、文物经营专业理论、相关文物法律法规、文物鉴定技能等方面。
认证采用考试、实物鉴定、测评或认可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文物经营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每个级别分书画、陶瓷、玉器、杂件、钱币等五类。如:文物经营(初级)分为书画类文物经营(初级)、陶瓷类文物经营(初级)等以此类推。
    初级:了解文物经营基础知识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了解文物经营理论;具有一般的鉴定某一类文物水平。
    中级:掌握文物经营常识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掌握文物经营专业理论;具有独立鉴定某一类文物的水平。
    高级:具有较丰富文物经营专业知识和文物经营理论;能指导中级文物经营人员开展业务活动;具备较高的某一类文物鉴定能力。
    第六条  凡热爱文物经营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无不良从业记录,且具备下列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某一类的上海市文物经营专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文物经营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中等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文物经营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中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文物经营满3年;
  (2)取得文物经营初级证书后,从事文物经营满3年;
  (3)具有中级职称;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文物经营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文物经营满7年;
  (2)取得文物经营中级证书后,从事文物经营满5年;
  (3)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  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者,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高、中、初级)的人员,可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提出某一类文物鉴定技能测评申请,经实物鉴定并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级别的《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参加国家举办的某一类文物专业培训或本市统一组织本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经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确认,可免试不同级别的相同考试科目。
    第十二条  参加上海市文物经营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和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共同用印的《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和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