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文化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  海  市  职  业  能  力  考  试  院
上 海 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
上 海 市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沪人考〔2005〕 6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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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文化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社区文化管理人才能力建设,完善和健全社区文化管理专业技术能力水平认证体系,逐步形成以实绩和能力为导向、社会化的社区文化管理专业人员的评价机制,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在本市实行社区文化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现将《上海市社区文化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http://rsj.sh.gov.cn)、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 (http://spta.gov.cn)、上海市宣传系统人才交流中心(http://www.eastjob.cn)、上海市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服务网(http://www.shalca.com )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上海市社区文化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社区文化管理人才评价机制,完善社区文化管理的人才能力水平认证体系,客观、公正地对社区文化管理者的水平和能力进行评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社区从事文化管理、文化服务的专业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社区文化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社区文化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和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负责制定认证考试标准、组建考试题库、组织实施认证考试、确定水平标准等工作。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编写培训纲要、培训教材、组织培训并负责相关的认证工作。
    第四条  社区文化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认证。认证采取考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社区文化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要求参加认证者掌握社区文化管理的理论知识,具备社区文化管理的能力。
    第六条  凡热爱社区文化工作,遵守国家法纪,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可以报名参加上海市社区文化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  工作业绩突出者,报名参加上海市社区文化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其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参加上海市社区文化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合格的人员,颁发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和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共同用印的《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和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