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法规体系

四川新闻网消息  
  
□ 孟 媛



  我国互联网立法虽然经过三次修正,但发展至今其管理法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重审批,实行主体许可:国家对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采取许可制,此外,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还需要分别经过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前置审批,也就是说从事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必须经过至少两个以上的部门审批。

  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法规在一些条文上的兼顾交叉,是构成一部完备的法规体系所必须的。但同等效力的法规如果交叉面太多,或是一种覆盖、包含的关系,就等于是多重授权,按照现行的《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如网络游戏,目前文化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都在进行管理和审批,让网络游戏企业无所适从。

  执法难,操作性差:目前各网站一般至少有两个许可证,一个是互联网内容主管部门颁发的,一个是电信部门颁发的。网站违规了,取证时都要通过电信管理部门(各省为通信管理局),而有的网站服务器并不一定在注册地或违规单位、个人的所在地,有的甚至不在中国内地,这为取证增添了很大难度。此外,处罚是要讲证据的,互联网信息更新非常快,一般来讲,内容一旦删除就不复存在了,传统媒体可以事后追究,或白纸黑字,或录音录像都有实物,而网络媒体很难做到这一点。

  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目前,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都正在开发对网上信息内容实施有效监管的信息系统,各部门都在自主开发内容监管软件。

  国外管理和立法的借鉴意义

  美国在互联网立法和管理方面特别注重限制色情和暴力的传播,注重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注重对个人隐私、他人利益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倡导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和网民加强自律。

  英国是通过社会组织,网际服务,广大用户和警方共同协作控制网上有害信息,坚持“分级认定、检举揭发和追究责任”三管齐下原则,并强调传统内容管理方面的法律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络。

  德国专门为互联网络的发展制定了统一的法典,即《信息与通信服务规范法》(又称《多媒体法》),清晰界定了互联网供应商的责任。

  新加坡从维护国家稳定,促进各族和谐与保护民族文化着想,对互联网络的信息内容实行较严格的管理,该国通过分类管理,明确了ICP和网际服务的责任。

  我国和这些国家的国情不同,在互联网内容管理方面不能照抄照搬,但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互联网内容管理和立法工作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建立健全的举报制度:从实践中看,单凭群众的自觉性举报还是不够的,对互联网的监管,特别是对一些非法网站的监管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甚至公告板等方式,接受群众的举报,并落实相关的奖励政策,将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比如可将互联网内容分为四大类:一是网络新闻;二是网上数字化文化产品;三是网络游戏;四是电子公告系统和论坛。对从事这四类的ICP实行审批制,对从事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均实行备案制,即不必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此外,对ISP等以提供接入服务为主的互联网站同样可以实行备案制。

  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网上色情、暴力等内容可以采用类似电影分级的办法,使儿童和青少年免受危害。国家目前正在考虑电影的分级问题,虽然将出台的分级制度和国外在分类标准上会有所区别,但考虑电影分级时应将互联网上的内容管理纳入视野。

  建立免责制度:美国规定,只要没有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的,公民可以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互联网信息量大,时效性又很强,因此网站很难做到万无一失。出现错误或失误只要将有关内容及时删除,只有不是主观故意,且又没有造成不良的后果,网站应该免于责任。

  实行“黑名单”制度:色情和暴力内容的泛滥,是儿童和青少年上网的最大危险。儿童和青少年上网比较集中的地方是学校、家庭和网吧。因此,可以在有关的计算机上安装内容过滤软件,通过网址黑名单设置,实现限制访问带有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网站的目的。

  对内容管理的政策建议

  尽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在目前的互联网内容管理中,纵向管理(即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垂直管理)较好,横向管理(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存在不足,形成合力不够,管理效果不佳。

  互联网信息内容应归口管理:无论是广播、影视、出版物还是其他文化产品,经数字化放到互联网上后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比特”介质。因此我国对传统媒体的这种分工管理移植到互联网管理方面显然不适应,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应该归口。

  提高立法等级:要实现“依法治网”的目标,首先是要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清理,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出一部统一的《电信法》或《信息网络法》。此外,要启动配套法律的制定,如出台《新闻法》、《出版法》等。

  管理工作要抓大放小:对一些规模大、影响大、点击率高的互联网站有关部门在前置审批环节要给予足够的支持,同时对其严格要求、规范化管理,加强引导,使其成为一个发布新闻信息和权威数字化作品的平台。而对那些规模小、影响小、点击率低的互联网站或个人主页,管理中不应耗费过多精力,可以让其“自生自灭”。

  不断升级监管技术手段:利用先进的监管系统辅助政府的管理是发达国家管理互联网的普遍做法。因此要加紧对互联网内容监管系统的研究和开发,不断升级监管技术手段,以准确把握互联网上信息传播的动向。另一方面,要加紧开发色情内容过滤软件,在网吧和校园中推行,以切实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受到毒害。

  加强对互联网机构的人才培养:要真正提高互联网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降低差错率,人才是关键。因此要尽快培养起一批精通互联网技术、熟悉互联网法规和现代传媒的复合型人才。

  发挥行业协会在互联网管理中的作用:中国版权协会、中国软件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音像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都是一批在国内有影响力的行业组织,可以通过这些单位架起政府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桥梁。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协会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使网上信息和知识的传播更加顺畅。。

  引导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和网民加强自律:道德是人类行为准则的调节器,运用道德手段管理互联网是对法律、行政手段的重要补充。通过网络运营者和使用者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严格自律,辅之以广泛的社会监督,达到互联网运营者自觉依法开展互联网运营活动、上网用户自觉依法使用互联网的目的。2001年5月,在信息产业部的指导下,我国成立起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中国互联网自律公约》、《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等4部自律性规范,我国已经向着“以德治网”的目标迈了一大步。尽快走出以往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管理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