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媒介传播专业技术水平认证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
上海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沪人考〔2006〕9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媒介传播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上海媒介传播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和健全媒介传播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体系,逐步形成以实绩和能力为导向、社会化的媒介传播专业人员的评价机制,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在本市实行媒介传播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现将《上海市媒介传播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http://rsj.sh.gov.cn)、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 (http://www.spta.gov.cn)、东方文化人才网(http://www.eastjob.cn)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
上海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上海市媒介传播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媒介传播人才评价机制,完善媒介传播人才能力水平认证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媒介传播人才的水平和能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和学校等机构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广告内容制作、公关等机构中从事信息传播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媒介传播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市媒介传播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认证。认证内容涉及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传播学知识、新闻采编的理论和实务等方面。
认证采取考试、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媒介传播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传媒师(初级):掌握马克思主义新闻基础理论、社会传播相关法律法规、新闻业务和新闻宣传内容管理的基本知识,具备新闻与信息采写、编辑的基本能力。
传媒师(中级):掌握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新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新闻业务和社会传播内容管理知识,具备社会传播工作能力。
传媒师(高级):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新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新闻业务和社会传播内容管理知识,具有社会传播工作能力和舆论宣传管理能力。
第六条 凡有志于从事媒介传播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且具备下列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认证。
第七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媒介传播(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凡申请参加上海市媒介传播(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媒介传播工作满4年;
(二)取得初级传媒师证书或具有新闻专业初级职称,且从事媒介传播工作满2年。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媒介传播(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媒介传播工作满5年;
(二)取得中级传媒师证书或具有新闻专业中级职称,且从事媒介传播工作满3年。
第十条 参加上海市媒介传播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和上海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共同用印的《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并实行注册登记管理,相关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上海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相关规定,《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媒介传播专业)将作为媒介传播工作人员的从业资质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